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效推进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长的引领者,是协助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管理服务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设置与选聘
第三条 本科自然班级每班设置一个班主任,每位教师原则上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有条件的学院可在高年级实行导师制。聘期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第四条 各学院应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意识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选聘到班主任队伍中来。班主任原则上由符合选聘条件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五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学院党总支商行政讨论确定,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形势,把握学生思想动态,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个月召开一次班会,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和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七条 组织班级学风建设。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生选修课目、课外阅读和报考研究生等的指导工作。及时与任课教师介绍、交流本班同学的基本情况,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组织实施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毕业鉴定、就业指导等环节以及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工作;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负责审批学生一天以内的请销假事宜;协助校院相关部门做好违纪学生的调查、处理和教育工作;配合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工作;协助做好班级特殊的学业、经济、心理帮扶工作。
第九条 指导和协助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参加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有关会议,强化学生“三自”教育功能,注意培养学生干部工作能力,努力建设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的班集体;党团员教师要协助党、团支部做好考察培养和发展党团员的工作。
第十条 密切联系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经常性开展与学生的谈心谈话,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四次,每月到学生宿舍二次以上,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自习、考勤、生活、宿舍卫生以及体育锻炼等有关方面的情况,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做在前头,努力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做好师生与家校的沟通协作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对班主任的履职情况每学期进行一次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在学年期末进行。
第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学生评议、辅导员评议和学院评价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量化记分,其中学生评价占总分值的40%,参与班主任工作评价的学生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60%。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15%,良好等级的比例不超过25%。班主任所带班级荣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且指标单列。
第十五条 学校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现职以来必须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因非主观因素未能担任者除外),且工作考核须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任现职以来获得过优秀等级的班主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或其他荣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班主任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教师。
第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院视具体情况可取消其担任班主任的资格。
第十九条在班主任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班主任的评选、表彰工作,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 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标准津贴为:班级人数45人以内的核发
课时课酬/学期;每超过1人,按 元/人•学期增加。班级人数在35人以内的,按标准津贴的80%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班主任考核结果,在标准津贴基础上,按评定等级实行浮动津贴制度。获评优秀等级的,标准津贴上浮30%;获评良好等,标准津贴上浮15%;合格等级的按标准津贴执行;不合格等级的按标准津贴的50%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工作津贴标准适当进行配套。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学院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各学院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每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汇报情况,交流经验。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领导要重视和关心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事关政治原则、立场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班主任,不得继续从事班主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