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设置,其资助标准和资助面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办法》确定。
第五条 每学年开始前,学校根据各学院(所)的招生规模和培养质量情况分配学业奖学金授予等级和名额。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所)根据分配的名额和录取时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直接评定。第一、二学年结束时,各学院(所)分配的名额和所属研究生该学年考核结果分别评定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获奖者。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评定的授奖名单和等级按月发放学业奖学金。学年内休过学的,按休学月份扣发休学期内的学业奖学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
(一)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应取消学籍或退学的;
(二)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因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和处罚的。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各学院(所)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分配名额;
(二)学院(所)评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发文公布;
(四)计财处按月发放学业奖学金;
(五)学业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所)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所)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学院(所)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裁决意见。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处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知研究生新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了该学年学费的,在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后可按已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核发学业奖学金余额。
第十二条 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