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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11:34      信息来源: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系我校发给毕业研究生和学位获得者受教育程度和学位的凭证,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证书信息准确无误,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各类研究生,德、智、体合格,完成相应学科、层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达到规定的总学分,课程成绩全部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达到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第27号主席令)规定条件和我校各类型授予学位的有关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类型的学位证书。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保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各培养单位严禁自制、截留、挪用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条 学历、学位申请者申请学历、学位时务必认真核对自己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及其他信息,申请者核对签名后提交培养单位,因申请者信息填报出现的问题,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各培养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汇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完成。

第六条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研究生应按照研究生工作处的统一部署,配合所在学院的安排,积极做好学历证书注册前的摄像、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详实地填写相关信息。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含研究生招生报名时出现的姓名写错、涂错等遗留问题),个人主要信息(指姓名、身份证号、学科专业)发生变更的,研究生应于毕业前半年,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修改,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究生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涉及到研究生本人的切身利益,学生本人应予积极配合,因本人的原因(包括授权他人填写相关表格)造成信息的错报、漏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因未进行图像信息采集影响当年电子注册的,学历、学位证书当年不能发放,只能待补照后和下一届毕业生一同电子注册和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格式和要求及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统一制作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到研究生工作处统一领取学历、学位证书并及时安排发放,发放时,应要求研究生本人在签领表上进行信息核对并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第九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则上不允许代领,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需由代领人提供有被代理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必须注明代领人姓名、性别和联系电话)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学校(培养单位)可在举行学位授予仪式时,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历信息一经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学生在领取证书时,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研究生工作处核查解决,否则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完毕后,毕业生名册及有关数据资料应按档案馆理有关规定建档登记,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可按规定程序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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