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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试行)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17:33      信息来源:      作者:
校研通〔201 7 25
 
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各培养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试行)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各培养单位 ,请认真贯彻执行。
                                                                                               研究生工作处
                                                                                              201 7 4 7
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自命题和试题保密等工作,加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以及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报名、复试、录取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的命题、印制、保管、分装、寄发、评卷等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湖南理工学院考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其中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从命题开始至成绩公布前的各个工作环节,对所有试卷和答卷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二、保密范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范围包括我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试题、试卷(含初试、复试)、参考答案、命题小组成员名单、命题时间、试题印制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试题、参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电子文本。
第五条 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审题人员、评卷人员、试题的印制、包装、领发、运输、保管人员、监考人员均为涉密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
三、保密机构和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从命题开始直至各科开考前试题(含标准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评卷直至成绩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教务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试题、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的保密保管工作。
四、保密教育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凡涉及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责任心。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和审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和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 凡从事和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招生考试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漏,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审题的教师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造成泄密事故。
五、保密室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立试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试题、答卷及有关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保密室须设在办公楼内二楼以上,为钢混或砖混结构套间,外间和里间之间装有防盗门,但外间可以全面观察里间,且采光、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蛀、防破坏等功能。里间用于存放试卷,须有铁门、铁窗、铁柜,有监视器、报警器探头、视频监控及录像设备等;外间用于值班,须有电话,有监视器、报警联动装置,有灭火器、值班记录等;里间外间都要有良好的照明。视频录像设备须保证24小时开通。
第十四条 保密室须有完善的保密及工作制度,以强化保密观念,规范管理行为,明确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试卷存放期间,研究生工作处或考点须指派保密负责人1名,校保卫处须安排值班人员4名,其中公安人员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必须接受保密及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保密法规,省有关考试保密规定,值班巡逻任务及工作职责等。
第十六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需定时对周边进行巡逻。值班人员不得私自使用保密室电话,不得因非考试事项使用电话;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不得在保密室内吸烟、喝酒、娱乐。
第十七条 保密室钥匙分别保管。保密室里间安全门钥匙和试卷保密柜钥匙,自命题试卷存放期间须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和保密室负责人分别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期间须由考点负责人和保密负责人分别管理,开启存放试卷的保密柜必须两名负责人同时在场。严禁将钥匙转交他人或相互代替管理。保管钥匙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室的值班、巡逻。
第十八条 保密室须有完整的值班记录和视频录像。领导检查、考务人员、试卷领取存放、值班巡逻情况等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保密室与政府、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如泄密、失窃、严重损毁等,须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报告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六、自命题管理
第二十条 自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命题期间,校保密委员会和校纪委须派专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制定命题工作纪律,实行命题人员登记制,对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进行保密教育;所有命题人员均须签订《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处须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除命题组长外,任何人不得询问试题的有关内容。命题人员的姓名须对外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命题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命题完成后,须即时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使用的计算机要配有干扰器,不允许连接因特网或局域网,不允许将命题材料存放在笔记本电脑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在清空有关命题信息前不允许另作它用,以防止泄题。
第二十四条 每个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第二十五条 命题(审题)人员不允许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须将试题和标准答案分别装入专用信封,并按规定密封、签名,送交试题专管员。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装有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密封袋即时存入保密室中的专用保密柜。
七、试卷印制、收发、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自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参加试题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试题印装工作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规言行和工作失误。
第二十八条 试题印制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实行封闭管理,印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题专管员和印制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无线通信工具及将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印制场所,不得擅自离开印制现场。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监印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第二十九条 试题专管员在监印员的监督下当场将试卷袋启封,并根据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各考试科目的实际人数,确定印制试卷份数,对印制试卷份数和印制试卷的数量要按规定严格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在试题印制过程中,试题专管员要认真核查试题的内容、质量及份数,避免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现象,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底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题、废纸等均得在印制场所当场销毁,不得带出印制场所。
第三十三条 自命题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自命题试题印制完毕后,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核查无误后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三十四条 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姓名和招生单位、考点代码及名称。
第三十五条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须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三十六条 试题密封后,试题专管员须认真核对剩余试题份数与备用试卷份数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即时将密封好的试题袋和备用试卷分类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三十七条 在试题封装过程中,封装人员须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三十八条 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试题专管员按规定程序将密封好的自命题试卷送至校机要室,由校机要室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后。校机要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试题专管员将自命题试卷送交校机要室时,须和机要室接收人员一起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生人数,严防错寄、漏寄试卷。
第三十九条 报考点负责领取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或者接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卷。领取或者接收试卷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卷人员必须持考点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领卷证明和由省级公安部门开具签发的《免检证》,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安排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领回学校后,须按规定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集中清理前不得打开白布袋铅封。
第四十二条 各招生单位寄送至我校考点的试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专用保密柜。
第四十三条 考点整理试卷须在保密室或保密的房间进行,并进行视频监控,校保密委员会须指定专人进行监督。领取、存放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拆封的邮件袋及有关物品、视频录像资料等须集中存放保存至考试结束后3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只能由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务员领取试卷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或监考结束交接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所有领卷人员(包括考务员和监考人员)须做到人不离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携带试卷出入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须督促考生本人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装入原试题袋内,嘱咐考生将试题袋密封并在密封处签名;逐个验收、认真清点试题袋,检查有无试卷遗留在场内,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须按规定直接将试题袋送达考点办公室验收,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考点对每名考生的各科试卷进行清理,检查无误后集中捆扎在一起,按规定密封,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缺考考生的试卷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按规定将密封好的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直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须用专车。车辆必须能够全封闭并能上锁。不得用敞篷车运送试卷。运送试卷前车辆须做好检修、保养,以确保运卷途中车辆正常行驶,确保试卷保密安全。
第五十三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必须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参与。司机及押运人员须政治上可靠、保密观念强、讲原则、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研究生考试。
第五十四条 运送全国统一命题或联合命题的试卷途中,须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试卷车上不得少于2名押运人员。运送试卷车辆中途不得长时间停留、不得过夜、不得搭载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第五十五条 考试全部结束3天内,考点须将密封好的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生试卷、未使用的备用卷、替换下的试卷连同相关材料通过机要寄往招生单位。
第五十六条 外考点寄回的答卷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登记,并即时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柜。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考生试卷到录取阶段仍为保密材料,不允许无关人员查看、丢失或损坏。
第五十八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上报主管处长、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须作为机要档案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八、评卷
第六十条 评卷开始前,试题专管员须在校保密委员会的监督下启封答卷袋,并按科目装订、密封并编密号。密号由试题专管员保管,不允许试题专管员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
第六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点进行。评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卷、评卷程序、规则,认真做好试卷的领取、交回时的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评卷期间,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六十四条 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已录取考生的试卷应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含调剂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九、信息安全
第六十五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房信息管理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条 招生信息管理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成绩公布前录入考生成绩的计算机必须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电脑。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并交招生负责人存放一份。
第六十七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六十九条 任何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十、附则
第七十条 凡本人或有亲属当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环节的工作,亦不得参加诸如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 从事和参与入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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