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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日期: 2017年09月12日 17:22      信息来源: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研究方向

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确定若干研究方向,并对该方向的研究对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说明。在确定研究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属本一级学科范围,具有一定的优势、特点。

2、宽窄适度,相对稳定。

3、把握发展趋势,立足于较高起点和学科前沿。

4、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研究方向,可根据其学科基础纳入相应学科。

三、学习年限

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5年。学习年限确需超过3年的,至多可延长1年,但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培养方式

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直接责任,并对硕士生德、智、体全面负责。导师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鼓励发挥教研室集体培养的作用,可采取由导师负责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硕士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研究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课程学习可采取系统讲授、自学辅导和讨论班等形式进行。列入课表的学时必须师生共同活动,不得将列入课表的课时改为自习。要把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贯穿于全过程,应结合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硕士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硕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至少获32学分。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是硕士生系统、深入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领域,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生的课程要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应用性,课程内容要与本科生阶段的课程内容拉开档次。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学科方向课程等三大模块。非学位课程分为任选课程和补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共3门,7学分,第一学期开设。具体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

第一外国语,4学分。

2、一级学科必修课程

一级学科必修课程为考试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3学分,第一、二学期开设,硕士生必须修满12学分。

课程设置应充分体现一级学科的内涵和必需的知识结构,注意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功能。课程教学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3、学科方向课程

学科方向课程为选修的学位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第二、三学期开设,硕士生应至少选修10学分。

课程设置既要体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其内容应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解决问题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并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发展、新动向,从而培养硕士生从事专门问题研究的兴趣和能力。鼓励设置研究方法类、研讨类和实践类课程。课程的教学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辅导研究生研讨或实验为辅的方法,采用考试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任选课程

硕士生根据导师建议或个人兴趣选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任选课程需纳入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但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5、补修课程

凡欠缺所在学科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科核心课程,并须考核合格。补修课程须办理正式补修手续,并与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根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登录成绩。补修课程计成绩,不计学分。

6、免修课程

硕士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已掌握了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达到其基本要求,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两级批准后可免修,但需参加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或在该课程开始前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7、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合格以上可获得相应学分。补修课程和任选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8、每学分的学时数

每学分的学时数原则上按18学时计算(含课程考核时间)。

六、必修环节与要求

1、科研工作与社会实践

硕士生须至少参与1项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并获得2学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课题研究,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科研报告,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社会实践的内容可由硕士生、导师或学位点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硕士生须提交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2学分。

2、学术活动

硕士生须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获得1学分。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等内容。硕士生须填写硕士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并且提供一篇总结报告。学术活动环节采用考查方式由导师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获1学分。

七、学位论文工作及答辩要求

1、论文工作选题报告

硕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这是学位论文达到水平的重要保证。

学位论文工作选题报告应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 (经费、设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存在的问题等。选题必须与学科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生应查阅一定数量的文献资料,写出不少于四千字的书面选题报告,并在选题报告会上报告。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至少由3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选题报告由选题报告会成员组负责考核,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选题报告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已通过报告会考核的选题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各学位点组织论文中期检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学位论文

硕士生应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如实反映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论文应阐明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或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论文作者应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国内外发展动向的基础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点,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学位论文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试行)》预审,通过预审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才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论文答辩

硕士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工作,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要求,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的程序和要求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八、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位点应对硕士生一学年来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与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和学籍管理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硕士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视其具体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学科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学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学位点应依据本规定制订所在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

学科培养方案应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以及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与筛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目标,各学位点可对所在学科硕士生的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学科培养方案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培养方案一经实施,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订时须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生入学二周内,导师应按照所在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导师负责,学位点、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处批准后开始执行。培养计划书一式4份,研究生、导师、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处各一份,研究生工作处保存原件。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论文工作三部分。应明确规定选修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数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时,导师指导自学的有关课程和为弥补跨学科知识欠缺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也可按非学位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硕士生须征得导师同意,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年考核表、学位论文及评阅人评语、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表、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审批材料等。

十二、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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