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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22

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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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08:27      信息来源:      作者:


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17号)、《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校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校内导师遴选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岁以下(含57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由学位点提出,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专业领域要求。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等研究任务和工作条件;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校外实务导师遴选基本要求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和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校外兼职导师应具有四高以上等级;公安系统的校外兼职导师应具有三级警督以上警衔;律师服务系统的校外兼职导师因客观情况暂定为三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
   4、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在实务部门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能够对研究生的毕业实习工作进行指导;拟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原则上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本学科研究论文。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资格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和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中学思政课教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应具有中学副教授以上职称,三年内发表过一篇以上论文。
   4、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力,有年以上的中学思政课教学工作经验,能够对研究生的毕业实习工作进行指导,所在学校可承接教育硕士研究生实习。

三、导师指导学生资格认定基本要求

校内导师在符合本细则第一项遴选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当年可指导学生。

1.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符合我研究生培养方向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获得省级或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至少一项。(近三年的计算时间段:2020年的计算时间段为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后续年份以此类推。)

2.近三年进校经费总额不低于10万元(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以及教研教改、质量工程项目经费,获得市级社科成果一等奖或省级社科成果三等奖以上可视为满足进校经费要求,学位点内部导师之间可以团队形式调配进校经费)。有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符合前2项条件,近三年进校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导师,在当年学校分配招生指标数允许的前提下确保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剩余指标由各学位点参考个人进校经费超额情况、学生选择导师情况,结合学位点实际,分配到个人。

院外导师资格由各学位点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执行。院外第二导师资格由各学位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基本要求执行。新进教师适用两年过渡期,两年之后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四、导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校内导师资格认定程序

1.导师资格实行动态调整,学位点每年4月开展导师资格遴选,9月审核导师指导学生资格,因特殊情况按学校要求执行。

2.导师资格指导学生资格学位点或专业领域申请,学位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细则要求从严初步审核

3.各学位点初步审核的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认定。

4.其他事宜按照学校《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校外实务导师认定程序

1、符合本细则第二项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电子版以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学术成果代表作等的复印件或电子版。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统一交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2、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上述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经公示后报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院复核、审查,无异议者确认为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发文公布,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

五、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治与法学学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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