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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4年02月14日 18:06      信息来源:      作者:

校政发〔2016〕53号

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湖南理工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和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具有发展前景良好的应用研究项目,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指我校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非财政专项科研拨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及职责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委托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进行管理,归口学校科技处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合同书的起草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项目真实性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院(部)为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横向科研项目,协调、处理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事项。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并对全校横向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

第七条学校禁止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虚造科研业绩的行为,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经济利益和对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且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与外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一律以湖南理工学院的名义,并加盖湖南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学校资源,以部门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开展横向科研工作,否则,除追回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技术合同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统一技术合同格式填写。院(部)、科技处、审计处负责合同书的审签,且合同书须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统一加盖湖南理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和结果,应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如需法律见证、公证,自见证、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承接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科技处、审计处、计财处和监察处等部门及法律顾问应参与谈判及签订合同全过程。对风险性较大的合同签订,需经法律见证、公证和技术保险,其费用分担由合同书约定。

第十一条科技处根据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将项目列入科研计划,同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未经学校批准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技处不予认定和登记,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和转让收益分配条款。项目承担者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纠纷,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支持。如系非责任性纠纷,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归口科技处统一管理,由计财处负责核算。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开具发票,涉税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科技处报送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认定属于技术合同的,由计财处开具免税发票。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经费开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一般应对经费开支类别及比例做出具体规定;若合同中未约定经费预算,则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和计财处共同编制,报科技处备案,自主安排使用。横向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将结余经费作为成果转化奖金直接发放。

横向项目经费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报销,其中技术开发项目中购买仪器设备及制作的样机等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以交委托方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在绩效工资进档时,按进档条件的统计年限(学术论文统计年限为近3年,纵向项目的统计年限为合同执行年度+1年,所有年度均指财政年度),横向科研项目实际进校经费可折算成纵向科研项目或学术论文,折算方式如下:

(1)近一年度内,人文社科单个项目进校经费10万元以上(含)、理工科20万元以上(含),可按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的科研业绩列入绩效工资进档的考核条件;人文社科单个项目进校经费20万元以上(含)、理工科40万元以上(含),可按1项国家级一般项目的科研业绩列入绩效工资进档的考核条件。

(2)统计年限内,人文社科累计进校经费20万元以上(含)、理工科50万元以上(含),可按1项省部级一般项目的科研业绩列入绩效工资进档的考核条件;人文社科50万元以上(含)、理工科150万元以上(含),可按1项国家级一般项目的科研业绩列入绩效工资进档的考核条件。

(3)统计年限内,人文社科经费超过5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5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省级期刊论文;超过10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10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CSSCI、CSCD收录论文;超过15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15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SSCI收录论文。

统计年限内,理工科经费超过10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10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省级期刊论文;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20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EI、CSCD收录论文;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项目,可按40万元/篇的标准折算成SCI收录论文。上述折算的论文均可作为相应科研业绩列入绩效工资进档的考核条件。

(4)同一笔进账校经费选择一种方式折算后的剩余部分可继续按条件折算成纵向项目或学术论文,但不能重复使用。

(5)以折算方式获取的科研业绩,用于绩效工资进档时,最高可进升至教授二挡。

(6)横向科研项目实际进校经费用于科研业绩折算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团队成员对项目的贡献大小,在团队成员内部共享,但经过登记确认的共享比例原则上不得再更改。

第十六条学校按横向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当年进校经费额分段补贴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补贴的发放形式与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工作量补贴的发放形式相同。分段补贴的标准为:

单个项目当年进校经费40万元以内(含)部分,按经费的10%予以补贴;40~100万元(含)部分,按经费的5%予以补贴;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经费的2%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院(部)当年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进校经费额度,分段按比例给院(部)提供横向合作引导专项经费资助。该部分经费按《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院(部)统筹开支,原则上应根据当年院(部)横向科研项目进校经费情况,按比例全部用于支持当年横向科研项目的后续科学研究。分段按比例资助的标准为:

横向进校经费在学校下达给院(部)应承担的横向科研任务范围内,资助比例为当年院(部)横向科研进校经费的5%;在应承担任务的100%~150%部分内(含),资助比例为该部分横向科研进校经费的3%;在应承担任务的150%以上部分,资助比例为该部分横向科研进校经费的1%。如院(部)未完成当年的横向进校经费任务,则资助比例为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与5%的乘积。

第十八条横向进校经费中的转拨经费,不作为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计算依据。

第五章 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并向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账时间不应晚于计划完成时间届满后2年。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6号)、《湖南理工学院关于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意见》(校政发[2009]38号)和《湖南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实施办法》(校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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