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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18:03      信息来源:      作者:

校政发〔2017〕20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5月17日

湖南理工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我校学科建设需要,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规范学术管理,提高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特修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邀请外单位知名专家教授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内容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②参加全国和国际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③主(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学校每年拨专款用于支付专家教授学术报告酬金、资助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和各单位主(承)办或协作主(承)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科技处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管理。各二级单位必须在年初对本年度的学术活动充分论证并做出计划,经科技处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术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教授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的规定:

1.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学术报告外,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邀请外单位知名专家教授面向全校作学术报告,每年至少2次以上。

2.教学单位每次邀请专家教授作学术报告,应提前一周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审核。开支经费达到3000元的学术报告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举办。举办完毕后申请单位携带经批准的学术报告申请表、报告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报告现场有关材料到科技处、计财处办理酬金领取手续。

3.向专家教授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所支付的酬金,在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专家教授的接待方式或酬金支付的最高标准如下表所示:

专家类别

接待方式或酬金支付最高标准/元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院士

学校接待

国际知名专家、国家“千人”、长江学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5000

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评审专家、博导

3500

教授、博士

2500

副高级职称人员

1000

校内教授、博士

500

4.在数量和质量上未完成邀请外单位专家教授作学术报告任务的教学单位,不能评为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5.各职能部门在举办培训班或其他活动期间邀请外单位专家教授作学术报告的酬金,由各职能部门解决。

第六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和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参加国内外专业学会定期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学校资助符合条件的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限5年1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限2年1次。参加同一学术会议,最多资助2人参加;优先资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其它科研平台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2.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我校专任教师。

(2)自然科学研究者在国外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且至少有5篇论文被SCI、EI、ISTP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至少有3篇论文被CSSCI、SSCI收录(指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3)有会议邀请函及论文或论文摘要(必须是第一作者)己被会议录用的证明。

3.国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我校专任教师。

(2)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

(3)有会议邀请函及论文或论文摘要(必须是第一作者)己被会议录用的证明。

4.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重要学术会议,应提前30天凭会议邀请函及论文或论文摘要(必须是第一作者)己被会议录用的证明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学校资助会务费和差旅费。

5.资助经费按实际支出数额凭有效发票报销。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的,根据会议举办地点,教授、博士每人次最高资助额度为:欧美地区10000元,港澳台地区5000元,其它地区8000元;副教授和讲师每人次最高资助额度为:欧美地区8000元,港澳台地区4000元,其它地区6000元。对在国内参加学术会议的,教授、博士每人次最高资助额度为3000元;副教授和讲师每人次最高资助额度为2000元。

第七条主(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学术会议的规定:

1.学校鼓励重点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主(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省级以上(含)学术会议,以扩大影响。

2.主办、承办或协作主(承)办学术会议,应提前30天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主要专家、会议议程、实施方案等,由科技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凡由我校教学单位或各类学会主(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校负责提供会议场地、市内交通工具和适当的招待,并予以适当资助。

4.资助经费按实际支出数额凭有效发票报销。根据学术会议的层次和规格,每次最高资助额度为:主(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50000元/次;主(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30000元/次;协作主(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10000元/次。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湖南理工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

电话:0730-864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