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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7年08月11日 17:57      信息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7年8月9日

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

第三条 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计财、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各二级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费监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协同计财处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建立项目追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的审批,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和经费决算审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经费;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政策咨询、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三)资产处负责设备、耗材等各项资产的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处负责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学校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部分,按间接经费开支。

第九条 直接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当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其承担项目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没有其他工资收入的项目聘用人员,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如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遵其规定执行。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一)~(八)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项目组间接成本补偿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在扣除学校、学院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为项目组绩效和项目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结题审计费。

(二)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

(三)支付学校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四)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

(五)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投影仪等)、材料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

(六)服务于科研项目开展的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七)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

(八)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车辆租用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九)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十)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供测算依据。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九类科目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不设比例。纵向项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以合并,并且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若无具体标准,则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纵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无具体规定的按进校经费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按进校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校级项目和学校资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80%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预研、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管理费的20%用于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费用。

间接经费绩效部分不设比例限制,项目间接成本预算不超过间接费用的50%,间接成本中的业务接待费、交通燃油费之和不超过间接成本的50%。

(三)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财务监督检查的文件依据;若主管部门无预算批复,且实际下拨经费与申报书经费预算有差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下拨经费重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科技处核定,计财处审核。横向项目经费开支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若合同中未约定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技处核定。

第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等如需调整,由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超过三项支出预算总额,负责人可调剂使用;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执行。如与委托方在合同中对预算调整方式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方式进行,报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开支与决算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按照项目合同预算执行,并经科技处、计财处审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项目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以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经费划拨、开支流程:

(一)项目立项后科技处将项目立项及资助经费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

(二)项目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确认项目经费并填写预算,有预算批复的由科技处审核,无预算批复的由科技处核定、计财处审核;

(三)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到账后,计财处将到账明细情况通知科技处,科技处登录科研管理系统录入到账经费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打印项目经费划拨单交计财处,由计财处将经费划拨至个人账户;

(五)项目负责人登录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开支信息,通过系统打印经费开支审批单至计财处报账。

纵向项目、学校立项项目的直接经费,一次性开支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签,2—5万元(含2万元)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5—20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科技处负责人、学院(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科技处负责人、学院(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

横向项目科研资金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一次性开支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5—20万元(含5万元)由科技处负责人、学院(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20万元 (含20万元) 以上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科技处负责人、学院(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

间接经费中绩效部分的开支,须由科技处负责人、学院(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审签。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的相关费用,报销票据的开票时间可放宽到项目立项的前一年内。

第十八条各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科研及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相关经费的开支程序和标准如下:

(一)差旅费

非自驾车的一般性出差不需填写差旅审批表,自驾车出差需按规定填写差旅审批表。学校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开展科研活动,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无公共交通服务,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所产生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差旅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可上浮20%)。参加学术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据实报销。

(二)会议费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费开支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报销时应附会议召开前的会议审批表和会议签到表。

(三)通讯费

开展科研活动以个人名义开支的手机费、家庭电话费、资料检索费和家庭网络费等,可据实报销。

(四)劳务费

劳务费支出按照中办发[ 2016]50号和湘办发[20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湖南省资助立项项目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可发放劳务费,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接待费

纵向项目间接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开支科研业务接待费。单笔消费金额小于1,000 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票据上写明具体接待人员和事项并签字;单笔金额超过 1,000 元(含)的,报销需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由科技处审批。

接待单位可为来访人员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宴请一次。工作餐标准早餐 40 元/人,中晚餐 90 元/人;宴请标准中晚餐 150 元/人。陪餐人数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1:1 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的,应在业务接待审批单中说明理由。其他要求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报告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以下特殊情形发生的科研开支,实施提前报告和审批制报销:①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可以不通过银行转帐,经科技处审批后据实报销。②对于单次总计为1000元以下的小额专家咨询费、专家报告费可用现金结算。③在涉及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测试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社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横向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科研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资金和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支出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立项拨款(间接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取本项目间接费中奖励绩效部分的30%;项目年度检查合格后,3年期项目每次可提取间接费中奖励绩效部分的20%,4年期项目每次可提取间接费中奖励绩效部分的15%,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可提取用于奖励绩效部分的全部剩余经费。

(二)学校科技处根据每年间接经费到账情况统一通知,各项目负责人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的《科研项目奖励绩效发放表》交科技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领取手续,原则上每年仅限提取一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或项目被主管部门取消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自行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买的用于制作科研产品的仪器设备(属于成果的组成部份)、或购买的合作研发需要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委托方使用的,由项目组自行决定采购方式,设备存放地点由委托方根据使用需要确定,委托方提供验收证明,学校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研究,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编制财务决算,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验收通过后,可在2年内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后期研究成果出版、项目延伸课题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团队成员奖励以及人才培养。2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项目组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组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凡结题两年后不按时办理财务结算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横向项目验收后,结余经费,委托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按不超过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组绩效分配,剩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项目的续研和预研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学校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专门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与国家科研管理政策相适应,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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