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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申请科研项目和成果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7〕19号)
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09:10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增强办学实力,适应转型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需要,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申报成果奖励、申请成果鉴定及国家发明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湖南理工学院教师申请高水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科研奖励和发明专利,资助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请科研项目资助

第三条 我校教师申请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可获得项目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的科研项目申请必须以我校为依托单位,必须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并通过科技处审查及专家论证。申报完成后,国家自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给予申报项目资助费2000元/项(含学校组织的评审性指导费用),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给予项目资助费1000元/项(含学校组织的评审性指导费用)。同一年申报多类项目的,按最高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申报的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资助经费从项目科研经费中扣回。

第三章 申请科研成果奖励资助

第五条 我校教师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人文社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论项目获批与否,均可获得申请资助: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受理以后,给予项目申报资助5000元/项;申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人文社科)、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受理后,给予项目申报资助2000元/项。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奖励所需费用50000元以内或申报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5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校承担,超过部分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凭有效票据,报科技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报实销。

第七条 成果奖申报成功后,资助申请经费从奖金中扣回。

第四章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资助申请的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权人为“湖南理工学院”的国家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仅包含通过我校专利电子申报平台申请期间所产生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正规费用,教师个人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产生的代理费不予资助。

第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教师个人先行垫付或申请人本人到学校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票寄回后再报账或抵借支。

第五章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资助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组织或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产生的费用由学校负责;由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由学校组织或委托的科技成果评价,产生的费用由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由学校转付。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申请开展的各类科技成果评价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

国家级项目第三方评价资助:检测评价、会议评价1万元,函审评价5000元。

省级项目第三方评价资助:检测评价、会议评价5000元,函审评价3000元。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凭成果登记证书及有关票据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湖南理工学院申请科研奖励和发明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校政发〔2009〕33号)同日废止。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

电话:0730-864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