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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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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纵向及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16〕54号)
日期: 2017年05月10日 15:47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前期基础扎实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发展前景良好的应用研究项目,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分为国家、部、省、厅四个级别,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项目;部级项目是指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文化部、国家农业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局)下达的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联(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厅(委、局)下达的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指学校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及经费的使用均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在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并取得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学校对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立项的国家级、部级、省级及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项目资助经费按立项资助经费分段计算(如预算中包含外拨合作经费,则该部分经费除外;若项目研究结束后,实际进校经费与立项资助经费不一致的,学校资助经费按最终实际到校经费计算,多退少补),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国家级项目,15万元以内(含)部分1:1.2,15~50万元(含)部分1:0.5,50~100万元(含)部分1:0.2,100万元以上部分1:0.1。

国家级项目子项目(该国家级项目的申请书或项目立项批文中有学校作为合作单位且签订有子项目合同)按合作协议中的合同经费计算。其中,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专项的子项目比照国家级项目资助;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子项目的资助比例为国家级项目资助比例的50%;其它国家级一般项目(含各类培育项目)的子项目不予资助。

部、省级项目,15万元以内(含)部分1:0.8,15~30万元(含)部分1:0.4,30~50万元(含)部分1:0.2,50万元以上部分1:0.1。部、省级项目的子项目不予资助。

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10万元以内(含)部分1:0.5,10万元以上部分1:0.2 。

学校对同一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国家级项目子项目、部级、省级项目、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立项不资助经费项目,学校按省部级自科1万元/项、省部级社科0.5万元/项资助。

第五条学校给予的项目资助经费按以下方式开支。

(1)学校给予的项目资助经费低于5万元的分为两部分开支:立项奖励和配套经费。

立项奖励:占资助经费的1/4。

配套经费:占资助经费的3/4。

(2)学校给予的项目资助经费超过5万元的分为三部分开支:立项奖励、配套经费、科研工作量补贴(用于教师科研工作的劳务补贴)。

立项奖励:占资助经费的1/4。

配套经费:占资助经费的1/2。

科研工作量补贴:占总资助经费的1/4。

(3)立项奖励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为促进团队建设,不低于50%的立项奖励要用于奖励团队其他成员。

(4)配套经费作为项目的资助研究经费使用,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支出,其中的20%待结题后作为后续科学研究支持经费使用。

(5)科研工作量补贴用于项目团队成员的教学工作量冲抵费用和科研工作岗位津贴。该部分资助发放至院(部),由院(部)和项目主持人共同决定其发放形式和范围。项目团队成员完成了院(部)规定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则该部分资助应以科研工作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给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未完成院(部)规定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则该部分资助可用于冲抵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可冲抵的最高额由院(部)根据情况决定,但冲抵的最高额不得超过院(部)规定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的1/2;冲抵后的剩余部分,应以工作量补贴的形式发放给项目团队。该部分资助用于冲抵教学工作量时,冲抵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50元/课时。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校级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包括重点培育项目和委托项目。

(1)重点培育项目:依据国家级项目申报指南,围绕重大科学及社会现实问题,以立项国家级项目为目的的科研项目。

(2)委托项目:依据湖南省及岳阳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产业核心问题资助团队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以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为目的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资助标准:重点培育项目2万元/项;委托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评审、论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重点培育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其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在通讯评审中获得至少1个评审专家的优先资助评价(社科项目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九条重点培育项目不需另外申请,由科技处根据国家级项目申报的通讯评审结果或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同一个题目或主要研究内容一致的项目,原则上只立项资助一次;重点培育项目在国家级项目立项且结题后,方可再次获得资助。

第十条立项程序:

(1)重点培育项目:在当年国家级立项项目公布后,科技处依据专家反馈意见或学校聘请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培育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公布。

(2)委托项目:由学院组织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申请表》,向学校提议,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第十一条重点培育项目在立项当年下拨60%的资助经费,成功立项国家级项目后下拨剩余经费;委托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所需申报预算,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湖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开支经费。

第十三条每年12月份科技处发布结题通知,到期项目的主持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科技处组织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归档后,方可认为该项目已经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产出成果(含论文、著作等),应标注“湖南理工学院科研资助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管理办法》、《湖南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办法》(校政发〔2013〕10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规定》(校政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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