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全校师生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立项课题及平台验收、作品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设著作奖、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和平台奖、科研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我校师生(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二章著作奖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的,按表1标准进行奖励;20万字以下的按表1标准折半奖励。
表1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著作类型
| 奖金(元/部)
|
1
| 理工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30,000
|
2
| 理工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5,000
|
3
| 人文社科类专著(百佳出版社)
| 20,000
|
4
| 人文社科类专著(非百佳出版社)
| 10,000
|
5
| 编著、译著
| 5,000
|
说明:(1)“百佳出版社”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最新评定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国际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论文奖
第六条我校师生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表2标准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
表2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
| 奖金(元/篇)
|
1
| 《Nature》、《Science》
| 500,000
|
2
| SCI收录期刊论文
| Ⅰ区期刊
| 30,000
|
Ⅱ区期刊
| 20,000
|
Ⅲ区期刊
| 15,000
|
Ⅳ区期刊、其他SCI收录
| 10,000
|
3
| 《中国科学》
| 10,000
|
4
| 《中国社会科学》
| 25,000
|
5
| CSSCI来源期刊所属学科排名前10%、SSCI收录、《新华文摘》详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
| 10,000
|
6
| 期刊论文被EI收录
| 9,000
|
7
| CSSCI来源期刊核心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3,500
|
8
| 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新华文摘》摘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详摘、CPCI-S收录、CPCI-SSH收录
| 2,500
|
9
| 国外期刊公开发表
| 2,000
|
10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300
|
说明:(1) SCI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发布的JCR期刊大类分区为准;未进入分区的新办国际期刊,以当年各分区的平均影响因子为标准,实施分区奖励。(2) 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3) CSSCI论文以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当年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5) EI收录会议论文不奖励。(6)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给予100元成果登记费。
第七条发表在国内外电子期刊、专科院校学报、地方公开刊物、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被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2000字(理工科16开刊物1个版面)以上,报纸1500字以上,若少于上述标准,则按创作作品奖励。
第四章获奖成果奖
第九条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工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科技奖励,按表3进行奖励。我校排名非第一单位的合作奖项(申报评审表中我校为合作单位且在合作单位栏盖章)奖金按表3规定的奖金数乘以1/N发放给获奖者(N指我校教师的个人排名顺序或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就高不就低)。如同一个成果奖中有我校多人参与,按一个奖项奖励。
第十条获省部级政府部门其它奖励的成果,由科技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凡被现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0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20,000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10,000元;获得现任省委书记或省长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领导或部门研究实施的成果,每项奖励10,000元;其他获得现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要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协会上获奖的成果,以及地市级各类奖励成果,仅给予登记。
表3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 获奖类别
| 奖金(元/项)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0,000
|
2
|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3,000,000
|
3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3,000,000
|
4
| 一等奖
| 2,000,000
|
5
| 二等奖
| 1,000,000
|
6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0,000
|
7
| 二等奖
| 200,000
|
8
| 省级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100,000
|
9
| 二等奖
| 60,000
|
10
| 三等奖
| 30,000
|
11
| 湖南省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80,000
|
12
| 二等奖
| 50,000
|
13
| 三等奖
| 20,000
|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
第五章应用成果奖
第十三条凡属我校职务发明,即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1,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奖励1,000元/项。
湖南理工学院非第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按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学校占有知识产权的比例发放奖励;没有对学校占有知识产权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奖励标准的80%乘以1/N(N指我校的单位排名顺序)发放奖励。
第六章作品奖
第十四条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长篇、中篇小说,以及在主流媒体宣传我校工作的新闻报道等作品按表4进行奖励。
表4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 作品形式
| 发表刊物或出版
| 奖金(元/件)
|
1
| 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3,000
|
2
| 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
| 公开出版
| 1,500
|
3
| 在主流媒体宣传学校工作的新闻报道(1000字以上)
| 国家级
| 500
|
省级
| 100
|
第十五条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0,000元,银奖奖励60,000元,铜奖奖励20,000元,优秀奖奖励6,000元,入选作品奖励3,000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就高奖励,下同);
参加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二年一届),作品获金奖奖励50,000元,银奖奖励30,000元,铜奖奖励10,000元,优秀奖奖励3,000元,入选作品奖励2,000元;
独立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50,000元;
在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音乐大赛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由中国美协或中国音协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专项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金奖奖励20,000元、银奖奖励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10,000元、银奖奖励5,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参加由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作品获金奖奖励3,000元、银奖奖励1,000元。
说明:(1)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2)国家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省级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3)美术类、音乐类奖励均以政府奖为准。
第七章科研项目、平台和先进集体奖
第十六条 主持省级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等级的,按表5进行奖励。
表5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级别
| 奖金(元/项)
|
国家级重大(点)
| 40,000
|
国家级一般
| 20,000
|
省部级重大(点)
| 4,000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2,000
|
第十七条平台验收优秀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200,000元,省部级50,000元,厅级30,000元。
第十八条校级科研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限专业院、部),每次奖励2个单位,各奖励20,000元。
第八章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果实施奖励。每年的12月中旬进行成果汇总登记,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由校属各单位统一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须交科研工作总结和统计材料各1份),由科技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归类、初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教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技处统一造册;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奖励,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据本办法同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科研成果获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应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我校师生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如第一完成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我校师生,奖励由通讯作者分配。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我校为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署名单位的,按本办法规定论文奖的标准奖励。如作者为我校教师且正在在职攻读学位,其成果以湖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先列入成果统计,待毕业报到后再补发奖金;若作者自动要求调离学校的,其成果将不再奖励。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单位或个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若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存在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奖励结果公布后,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科研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校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