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我院教师教学、科研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师多出优秀成果,提升我院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与补助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我院教师(含行政教辅人员和兼职教师)在我院工作期间,以“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署名获奖的教学科研成果、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以及获得的科研项目。
二、教学、科研奖励设置
1、教学成果奖
(1)学院对我院教师主持获得教育部教学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学院对我院教师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学院对我院教师主持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我院教师参与获得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二的按照主持人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排名第三的奖励四分之一,排名第四的奖励五分之一,排名第五的奖励六分之一。参与校级教学成果奖不予奖励。
(2)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国家教学竞赛奖的,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2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奖励500元。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省级教学竞赛奖的,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2.科研成果奖
(1)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特等奖奖励5000元,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5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
(2)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排第一位的奖励2000元,排第二位的奖励1000元,排第三位的奖励500元。第四位及其以后的不予奖励。
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排第一位的奖励800元,排第二位的奖励500元,排第三位的奖励300元。第四位及其以后的不予奖励。
(3)学院对我院教师获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特等奖奖励2000元,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2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4)我院教师参与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论第一完成人是否属于湖南理工学院,都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排名第二位,按照主持人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排名第三奖励四分之一,排名第四奖励五分之一,排名第五奖励六分之一。只奖励排名前五位。
3.科研论文奖
(1)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学院奖励作者每篇论文5000元。在排第一的CSSCI刊物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学院奖励作者每篇论文3000元。在排前50%的CSSCI刊物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的理论版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学院奖励作者每篇论文2000元。在其他CSSCI刊物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学院奖励作者每篇论文1000元。在省级刊物发表我校署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学院奖励作者每篇论文200元。
(2)被《新华文摘》转载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研究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2000元,被《新华文摘》摘录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研究论文(3000字以下)每篇奖励5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研究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30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0元。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在高职院校学报、专科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如果没有署名我校为作者单位,不予奖励。
(4)同一篇学术论文,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
4.学术专著奖
(1)我院教师独立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
(2)多人合著出版的著作,我院教师为第一作者,每部奖励1000元;与本院以外单位作者合著出版的,我院教师排第二位的奖励500元,排第三位奖励300元,排第四位及其以后的不予奖励。与本院作者合著出版的,只奖励第一作者。
(3)我院教师主编(独立主编或主编排第一位)出版教材每部奖励1000元,主编排第二位奖励500元,主编排第三位奖励200元。参编出版教材不予奖励。
5.主持科研项目(课题)奖
(1)凡主持1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元;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元。凡主持1项中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1500元,一般项目奖励1000元。凡主持1项教育部或其他部级项目,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凡主持1项省社科规划办课题或省教育厅、省教科院、省科技厅等的重点课题,一次性奖励1000元。凡主持1项省社科规划办、省教科院、省科技厅等的一般课题,一次性奖励500元。
(3)主持横向课题,每项奖励300元。
(4)主持省教育厅等厅级一般课题和校级课题,每项奖励100元。
(5)主持科研项目(课题)的奖励以结题为准。
6.学院教学、科研之星
学院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每年分别评选“教学之星”和“科研之星”各一人(所需标准另行制定,当年没有达到标准的可不评),各给予1000元奖励。
三、教学、科研补助设置
为鼓励教师申报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学院对我院教师主持申报教育部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补助200元;对我院教师主持申报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项补助200元;对我院教师主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含国务院各部委项目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省厅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补助200元。对主持申报省厅一般项目、校级项目和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补助100元。
四、附则
本办法2016年8月28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本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裁定,自2016年起实施。
政法学院
201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