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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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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15:14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建设须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深入开展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夯实基础,充实内涵,培育特色,不断提高课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课程建设分两个层次:一是常规建设,主要体现课程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主要由学院(部)组织实施;二是特色建设,主要采用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的形式推进,旨在凸显课程建设的特色,由学校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全校的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部)的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由专业负责人和相应的教研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教务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的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协助各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教研室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各门课程的建设计划;不断规范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提高课程建设水平;负责课程建设的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分类归属管理: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

2.仅限于各学院(部)单独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3.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部)。

4.通识校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5.课程管理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九条课程建设内容十分广泛,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和实施课程建设规划。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积极参加课程建设,要求教授上讲台和承担课程建设工作。

2.教学队伍建设。多措并举,建设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团队。

3.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进。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体现人才培养特色。要加强“模块化”课程体系设计论证,注重夯实学生专业基础,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重视人文情怀、重视实践应用、重视个性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课程模块。教学内容设计要贯彻“精、深、新、实、广”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做到精选教学内容、有一定理论深度、能凸显学术前沿、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大信息量。

4.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要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师生互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等课程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合理使用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教学与管理,将教学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带动其它课程的建设。

5.教材选用与建设。教材选用必须坚持新、精、实的基本原则。各类课程应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修订或再版)的国家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和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应选用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推荐的统编教材,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教材。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结合我校学科专业优势和课程建设的实际,编写质量较高、特色鲜明并与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教材。

6.加强实践教学。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应科学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适度减少演示性、验证性的实验,注重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和创新自主性实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实训、实习等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7.强化常规管理。不断规范备、教、批、改、辅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课程的质量标准和评估体系,定期开展课程建设质量评估,优化各级、各类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机制,全面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第四章 新开设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开设课程的原则和要求:

1.新开设课程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全局性理念和具体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

2.通识校选课程的设置需体现素质教育理念,注重课程的综合性与开放性,使学生获得必要的价值分析、探究方式与能力的训练,形成合理的思维方式和准确的观察判断能力,以及清晰的沟通表达能力。

3.基础课程的设置需遵循基础性、公共性和学术性原则,具有完整规范的知识体系,能够使学生获得严格的学科基础训练。

4.专业课程需致力于为学生开展专业学习和训练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时间和空间,使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获得本专业学术研究和专业训练的初步经验。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应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专业选修课程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学科研究特色的传播。鼓励开设前瞻性的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在新开设课程时应进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重视课程教学梯队建设,确保课程合理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人设课”现象。

第十二条新开设课程在课程名称的选择上应切实反映教学内容,避免名不符实的课程出现。新开设课程要避免与原有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相互重合。新开设课程尤其注意防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与核心课程之间、低年级与高年级的专业课程之间教学内容重合现象。

第五章 核心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核心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公共核心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公共核心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类、英语类、计算机基础类、体育类等学生受益面较广的课程。公共核心课程的设置要全面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应注重对学生进行最基本的知识、技能的培养和素质的提升,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均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专业核心课程是能反映某具体专业最基本的知识点和专业特点的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在某一专业应用领域里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充分体现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程度。

第十四条核心课程实行归口建设和管理。教务处负责对核心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总体上的规划、指导和评估。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划,制定本单位核心课程建设计划,全面组织课程教学和内容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逐步实施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分批聘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本科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核心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该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按年度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主要包括:

1.资源共享课:以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重点,以课程资源系统、丰富和适合网络传播为基本要求,为学习者提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后的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核心资源(包括课程教学录像、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等教与学活动必需的基本资源),构建适合在校学生及社会学习者进行在线学习和交流的网络学习环境,实施与共享资源相适应的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

2.视频公开课:主要针对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优选部分课程,对教师在自然教学环境下的授课过程进行视频录制,并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供全校师生及社会学习者共享使用。

3.研讨课:主要针对各专业核心课程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的改革,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全面体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4.慕课:大规模开放在线网上课程,以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创新创业教育课、教师教育课程等为重点。

5.双语教学课:主要针对有计划、系统地以英语作为课堂教学用语(英语授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课时数50%以上),并恰当地使用英文版教材或教辅资料的课程,使学生在最新课程内容学习、异域文化了解和思维训练以及英语应用水平提高等方面均有受益。

6.其他课程开发计划:依据国家政策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灵活设置课程建设与开发项目。

第十七条学院(部)按照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并结合本单位课程建设情况分期分批申报和建设,同一门课程在同一时期不得重复申报建设,但可分期、分阶段实施滚动建设和改革。

第十八条校级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由学院(部)组织评审、推荐,学校教务处组织审核立项,验收认定。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由学院(部)组织推荐,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核、立项建设。各类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的具体申报程序与要求以当时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具体组织建设与实施。各学院(部)对所属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教务处根据课程建设进度,实施中期检查,对未按任务书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取消其立项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的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将追回已拨经费。各类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的具体验收程序与要求以当时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验收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课程建设立项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课程建设专项计划按学校当年预算经费提供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按“启动经费+奖励经费”的方式拨付,课程立项后可使用启动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视验收结果给予经费奖励。学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国家级课程建设项目按相关要求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额不低于校级标准)。

第二十三条经费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参照《湖南理工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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