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上午十点,法律硕士刑事法务方向“南湖法韵”第一季读书会如约而至。本次读书会所读书目为陈瑞华教授的《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学院彭江辉老师、梁晨老师,2023级刑事法务方向法律硕士参与了本次活动。主持人黄倩介绍了读书会与会嘉宾、主讲人和会议流程。随后,同学们就指定书目进行了深入的分享和讨论。
首先,第一位主讲人刘巧同学,分享的主题是“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理解”。刘巧同学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企业合规概念和企业合规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介绍了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则通过对企业合规性质的具体论述加深对企业合规制度的理解;第三部分在理解企业合规的基础上介绍企业合规具体的制度组成。
第二位主讲人朱贤同学,探讨的主题是‘浅析小微企业合规整改模式’。朱贤同学首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企业合规案件主体多为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适用刑事合规,具有合规基础薄弱、合规风险相对集中、合规激励对其效果有限等特点,接着朱贤同学也阐明了在合规整改模式的适用上,小微企业也存在其特殊性,由于小微企业与其负责人高度捆绑,实践中多适用并案处理模式又因小微企业资源缺乏保障,为求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检察建议模式成为主要整改方式,即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也应当遵循相称性原则,对小微企业适用比之标准合规模式更为简易的简式合规模式。
第三位主讲人柳若宣同学就“浅谈刑事合规视域下单位归责理论的优化”这一主题进行分享,柳若宣同学指出在刑事合规视域下,单位归责理论面临优化需求。传统理论虽承认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行为的紧密联系,但未充分考虑单位自身的独立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提倡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在具体案件中,应充分评估单位的合规整改情况,允许合规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获得刑罚减免。这样既体现单位犯罪理论的现代性,又能实现实质公平。但如何具体实施这一理论,仍需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第四位主讲人王怡萱同学,汇报主题为‘浅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王怡萱同学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论述这个第一,问题企业与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第二,系统性单位犯罪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分类;第三,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第四,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分离问题;第五,合规考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其次,在与谈环节中,多位同学对主讲人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或者自己的问题。其中,于娅娟同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企业合规更趋于自己监管还是依赖于第三方的监管’;马梓豪同学认为小微企业采取并案还是分案模式,应从涉案企业涉罪轻重程度出发,原则上,对于重大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无一例外地适用分案处理模式;王悦同学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既然以小微企业为锚点论述合规整改模式,那应当先简要介绍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具有哪些特性,针对特殊性展开论述可能会更具说服性与逻辑性;翟智文同学则是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传统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双罚制的理论依据的问题,组织体归责理论是否有此功能?’;郑佳颖同学是从第四位主讲人王怡萱同学汇报中提到的“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角度出发,对于企业合规的这个特征,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在认真聆听与谈人的评价或提问后,每位主讲人都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并与与谈人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加深了同学们对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这一读书会主题的理解。
第三,点评环节中,彭江辉老师肯定了主讲人和与谈人的表现,接着也指出了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主讲人来说表现应当更加自然,汇报的内容要更加丰富全面,对于与谈人来说要注重与主讲人进行交流,不仅是询问问题,更要发表自己对于这本书的意见,提出自己的思考。同时他也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合规的最新发展,拓展了同学们的知识面,针对每一位主讲人汇报的主题,补充了相关的知识点,使得主讲人的汇报体系得以完善;梁晨老师则对每一位主讲人的主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深入浅出地从多角度分析了与主题相关的问题,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与企业合规方面的知识,让同学们受益匪浅。同时也指出主讲人们仍有改进空间。
最后,老师和同学们根据每位主讲人的现场表现情况给出了相应的评分,最终选出了此次读书会的优秀主讲人是朱贤同学。(撰稿/摄影:凌何薇;初审:余柳香;复审:彭江辉;终审:喻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