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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我院模拟法庭开庭审案
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13:59      信息来源:      作者:魏永玺、曹乔华

2017年11月13日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我院模拟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余某、喻某、彭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我院法学专业部分师生和南湖学院法学专业部分学生踊跃参与了旁听,旁听区座无虚席。

案件系因喻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余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员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而起。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喻某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余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彭某不承担责任。喻某和彭某治疗伤愈后,就相关损失赔偿未能同余某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由于余某驾驶的小客车在平安财险仅投保了交强险,岳阳县人民法院遂判决平安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喻某和彭某的部分损失,并判决余某赔偿两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一万余元。判决做出后,余某及喻某、彭某均不服,相互以对方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

由于保险人平安财险服从判决,并且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本案二审实际上只是余某和喻某、彭某两人之间的争议。余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予改判;喻某及彭某上诉称,余某在前期支付的医疗费比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少15000元,必须纠正。最后,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六:第一,喻某的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喻某单方面委托,应否采信;第二,2017年2月13日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未以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为鉴定标准,是否有效;第三,喻某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是以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旧伤伤情作出;第四,一审法院未准许余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违反程序;第五,喻某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是否合法;第六,案外人喻某某(喻某之侄)向余某出具、注明喻某某为“经手人”和“代喻某”字样、金额为15000元的现金收条,是否应当认定为余某向喻某支付的赔偿款。

整个开庭过程显示,由三位女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办案经验丰富,庭审技巧的运用游刃有余,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非常完整,不仅能委婉提示律师不做重复性阐述,而且还能适时制止律师对证人的诱导性发问,恰当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庭审活动有序进行。双方代理律师摆事实,讲法律,唇枪舌剑;对证据的分析,紧扣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对法律的引用,明确、具体、完整;法庭辩论,条分缕析,娓娓道来。

庭审自10点30分开庭,至12点20分休庭。环环相扣的问题、针锋相对的争论、路转峰回的辩点,显然让旁听的学子们忘记了过了中午用餐时间。审判长敲响休庭的法槌时,意犹未尽的学子们才缓缓起身离座,伴随嘈嘈离去人群的是偶偶可辨的争辩声、讨论声……

学子们又一次收获了生动、成功的实务课堂。像这种法院来校开庭、师生旁听的教学形式我院已经坚持了16年。(魏永玺、曹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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