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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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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校政发〔2017〕15号
日期: 2017年05月10日 15:02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研室是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的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教研室的设置调整实行备案制。各院(部)综合考虑学科专业布局、教学任务安排、专任教师人数等具体情况,经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和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自主设立教研室并任命教研室主任。

1.按学科性质相近和便于教学管理的原则设置教研室,分属各院(部)领导。每个教研室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每名教师只能归属一个教研室。

2.教研室设主任1人,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原则上不设副主任。

第四条教研室主任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有组织能力、事业心强、敢于创新、不断开拓、热心为教学服务的教学骨干担任,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高教教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技术职务。

第五条各单位要保持教研室设置、教研室主任任职和专任教师教研室归属的相对稳定,在下一轮集中调整之前,原则上不做异动,如有变更,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按照学校、院(部)统一要求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院(部)发展规划,并使之有计划、有目标、分步骤地实施完成。

第七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其它相关教学规章制度,具体安排落实本教研室应承担的教学任务。抓好备课、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查、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个教学环节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健全教学文件,加强教学资料建设。对各个教学环节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制定实施规划,健全和完善教学大纲、实习大纲、教学日历、教学指导书、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卷)库等教学文件建设,加强课程教学辅助器具、教学网站等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如组织教师讨论教学大纲,进行教材分析与评价;组织试讲和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教学质量,开展调查研究,学习教育理论等。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专题研究,如专业改造、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教材研究、教法研究、考试方法研究;学生能力培养的研讨等等。

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撰写教研论文和研究报告,积极申报教研教改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教改试验,及时总结经验,培育教学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科研促教学,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新内容。

第十一条加强教材建设,根据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教学大纲要求做好教材选用、征订工作,编写适应教学需要、水平高、具有校本特色的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资料,并争取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配合学校和院部进行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研室的活力、实力和凝聚力。

1.根据校、院部师资培养规划的总要求,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养规划。指导、帮助本室人员拟订个人提高业务水平的培训进修计划,并督促落实。

2.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规程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指导制定教学进度、撰写教案、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等。

3.定期对教师的业务进修和工作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和考核,做好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为教师的定职晋级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搞好教学档案建设,积累、整理、保存档案资料。

1.院(部)的关于教学工作的文件;

2.本室工作计划、总结及课程建设规划;

3.课程教学大纲;

4.教研活动记录、教学检查分析(包括听课、评课)及总结材料;

5.教师培养计划、实施、总结材料;

6.学术交流及教师个人的科研成果材料;

7.试题库建设和试卷分析材料等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为保证教研室有效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教学质量上的纽带作用,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1.教研室活动制度。定期举行教研室活动(每周二下午为教研室集中活动时间),原则上为业务学习及教学研究会议,如教学讲评、考试分析,探讨改进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教研立项等。活动要有记录。

2.集体备课制度。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3.听课制度。每学期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8次,各课程有关人员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次。学校或院(部)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等活动,教研室人员均应积极参加。听课后,应组织必要的评议或交流活动。

4.试讲制度。凡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及新开课程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讲。经教研室全体评议通过,才可安排教学任务,正式上课。

5.教学检查与考核制度。教研室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应有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每学期开课之前要检查教师的报到情况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同时对主讲教师的备课情况及各种教学文件进行检查、审核;坚持平时经常性检查,并在每学期期中配合校、院(部)对教学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每学期末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有书面总结。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负责安排和调整本室人员的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力量。负责本室所承担课程教材的选用征订、教学工作量的审核。

第十五条组织制定教研室的奖惩办法,对教研室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安排教师进修提高,有派出教师培训进修的初审权。

第十六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主持教研活动不少于6次。开学前提出教研室工作计划,放假前写出学期工作总结,并及时向院(部)汇报。定期向院(部)汇报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重视教书育人,积极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团结全室人员努力工作。

第十八条完成院(部)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九条教研室主任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者,可以享受学院规定的补贴工作量等待遇。学院对工作出色的优秀教研室主任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教研室经费及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年度预算每年给教研室划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综合考虑学科专业数、专任教师数等因素分档下达,由院(部)统筹统管。主要用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研室档案与资料建设、教研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教研室基本条件建设,为教研室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评选与表彰,给予相应奖励。院部每年要对教研室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履职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进行谈话或更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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