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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管理办法校政发〔2017〕13号
日期: 2017年05月09日 15:54      信息来源:      作者:

第一条 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的教师考核评价改革方向,为进一步激励我校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潜心教学,向课堂要质量,向课程要质量,健全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对原有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相关规章予以修订。

第二条 构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启发学生思维,注重师生互动、生生交流,指导学生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及职业发展能力。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及质评部门负责全校相关测评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查、条件保障等。强化测评工作的院(部)主体责任,院(部)全面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质量促进。

第四条 以科学性、简易性为基本原则,与时俱进适时修订完善测评指标体系。不断改进测评方式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师生参与测评、院(部)组织测评。

学校制定、实行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测试通用标准;在此基础上,各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的具体实际,自主研制、实行具有特殊针对性的测试特定标准。

第五条 本校本科教育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担负课堂教学任务、实验课及课程化的实践教学环节指导任务的教师(包括兼职、外聘教师),均须接受教学质量测评。

第六条 测评内容上,以教师课堂(或实验实践指导)教学效果、学生课程学习成效为考核评价核心,多维度综合测评教师教学态度、纪律规范、课堂设计组织、课程教学运行各环节、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运用等教学工作实绩。

测评类别上,构建教师评价(含教师自评、教师评学)、学生评价(含学生评教师、学生评课程、学生评专业)、同行和督导评价、领导评教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测评体系。

第七条 教师评价,是授课教师对本人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及学生课堂表现课程学习进行评价,及时总结教学心得体会,分析学生学习状况,改进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评价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由授课(指导)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开展评价。教师评价的情况可提交学生、同行和督导、领导评价时予以考察。无故不按时参加自评和评学的教师,取消当年度以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的相关教学质量奖励表彰的评优资格。

第八条 学生评价,是指学生对相关授课(指导)教师和相关修读课程、所学专业进行评价。学生评价是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的中心主体部分。每个学生均须对所有授课教师、所有修读课程及所学专业,全面、客观地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测评分为分项客观打分和总体主观评价两部分。

学生评价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由院(部)自主组织学生开展评价。无故不按时参加评教的学生,将影响其教务系统部分网络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同行和督导评价,是指本院(部)教师含院(部)教学督导员、其他院(部)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的教师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院(部)教学督导员及被评教师相同教研室(实验室)人员是同行和督导评价的主体;其他院(部)学科专业相同相近人员对授课(指导)教师的评价意见,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院(部),在实施同行和督导评价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

同行和督导评价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由院(部)自主组织开展。无故不按时参加评教的教师,取消当年度以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为重要依据的相关教学质量奖励表彰的评优资格。

第十条 领导评教,是指院(部)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对本单位任课教师进行评价。院(部)现任党政负责人是领导评教的主体;校级领导、机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负责人、校教学督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有关评价意见,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院(部),在实施领导评教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

领导评教在每学期期末或下学期期初进行,由院(部)自主组织开展。不按时开展领导评教的院(部),将影响、耽误本单位所有教师的教学质量测评及相关教学评优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分成定量评分和参考因子两部分。定量评分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价结果占比60%,同行和督导评价结果占比30%,领导评教结果占比10%。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实行分数制。同行和督导评价、领导评教实行等级制,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分别对应相关部分所占分值的100%、80%、70%、60%、40%。要注意评价的区分度,实行等级制的类别原则上评优的比例不超过20%、评优良的比例不超过70%。

第十三条 教师评价属于参考因子部分,不进行定量打分。与学生评教中的主观评价部分一起,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纳入学生评价、同行和督导评价、领导评教的综合评价体系,更以此促进教师本人的自我改进与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 参与评价的学生跨学院、专业、班级的,则以教师(或课程)为单元汇总,统一计算测评分数。参与评价的学生总数少于10人时,学生评价得分可不计入总分(情况特殊的专业、课程,由学院自主制定具体细则),则同行和督导评价、领导评教结果分别占70%、30%。

第十五条 授课(指导)教师的教案讲义或教学设计、教学日历或进度安排表、作业(实验报告)批阅、辅导答疑记录、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等教学文档资料,是同行和督导评价、领导评教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考察内容。院(部)要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学校教务及质评部门不定期随机抽查教师的教学文档资料。抽查不合格的教师,其当次教学质量测评最终结论进行降一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在课堂上(指导中)违法违纪或散布违反宪法、违反政治纪律言论,或造成其它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本次测评实行一票否决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院(部)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测评结果,认真统计、分析,切实改进、提高。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应在结果正式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院(部)提出质询;院(部)需对质询予以认真查实与回复。

对测评最终结论“不合格”的教师,所在院(部)要组织督导组、教研室进行重点帮扶,必要时开展学生座谈,共商改进方案。整改到期后院(部)须组织专项验收,并将改进情况会商教务、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测评工作各环节的任何干扰操纵、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单位或教师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可由学校的组织、人事、工会、教务等部门采信、运用,适用于履职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等方面。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原《湖南理工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发〔2009〕3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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