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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13:19      信息来源: 转载自湖南理工学院官网本科生招生政策规定      作者:转载自湖南理工学院官网本科生招生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年1月28日 信息来源:转载自湖南理工学院官网本科生招生政策规定

各普通高等学校,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我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公平公正,我厅制订了《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2年1月28日

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及各普通高校落实责任,完善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各高校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本校专升本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细则。

第三条2022年起,专升本工作整体移交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专升本具体实施,厅学生处负责对专升本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及省就业指导中心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工作责任。

学生处负责对专升本工作的宏观管理及政策宣传解读,牵头制订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重大政策文件;负责指导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做好专升本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会同省兵役部门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资格审核、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认定等。

发展规划处负责拟定全省专升本招生总规模,指导各本科高校进行专升本招生计划编制,会同高等教育处进行高校分专业计划核定;负责对本科学校因录取免试推荐、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录取等出现有关情况需要追加计划的统筹安排。

高等教育处负责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毕业生免试推荐资格的审核工作;配合制订专升本考试招生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负责专升本拟录取学生(本科院校的专科毕业生)前置专科毕业资格审核。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做好有关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毕业生免试推荐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湖湘工匠燎原计划";负责牵头制订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负责专升本拟录取学生(高职专科学校毕业生)前置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

民族教育处负责做好省内户籍脱贫家庭毕业生的资格复核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专升本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制定专升本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做好专升本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具体工作的指导与监管;指导高校做好专升本各项具体操作工作;负责全省专升本有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开发及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职(专科)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资格初审工作。

第四条各高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专升本工作。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专升本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校(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教务、学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高职(专科)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关于专升本工作的政策宣传、解读和答疑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公布咨询电话并及时回应有关问题;负责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学生专升本免试推荐资格初审工作和脱贫家庭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省内生源初审,省外生源审核确认);负责做好其他应届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做好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专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整理学生个人档案,高职(专科)学校及时将档案移交本科学校;负责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工作全流程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做到相互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可究。

第六条本科学校负责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制定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免试录取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专升本工作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需要;负责自命题、组考、录取工作,制定命题组考录取工作制度、安全保密制度、评卷管理制度、工作审核制度等,在命题、制卷、评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负责专升本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学籍注册工作;负责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工作全流程和各考点考场特别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做到相互监督、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负责做好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关于专升本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公布咨询电话并及时回应有关问题。

第七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主动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各高校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环境,规范自身办学行为的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社会机构冒用学校名义开展专升本违规招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当利益及良好形象。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坚决做到"八个严禁",坚决抵制专升本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专升本考试招生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1.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以专升本名义进行任何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

2.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专升本政策不相符或未经核实的招生信息;

3.严禁违反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在命题、组考、录取等环节违规操作;

4.严禁泄露试题试卷、买卖试题,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违反考务管理,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严禁突破录取规则降低标准或超出计划录取考生;

6.严禁借专升本名义进行高收费、乱收费,或向考生收取与专升本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7.严禁对在校高职(专科)学生开展专升本应试教育和有偿培训;

8.严禁与社会机构开展涉及专升本的任何交流与合作,或参与社会机构举办的专升本辅导活动、推介活动等

第八条专升本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凡违反专升本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及纪律要求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考试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条在专升本考试据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2.违反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3.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考试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4.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推免和自命题、组考、录取等考试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因工作失职造成试题试卷失密、泄密的;

8.因考试疫情防控组织不力影响考试顺利进行或造成疫情传播的;

9.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10.其他影响专升本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情况。


(一审/王旭智 二审/张陈武 三审/喻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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