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动态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各二级培养单位的招生人数和培养质量分配参评对象名额。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从年级招生人数大于10人(含)的学科、专业中产生,各学院(系、所)从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中推荐参评对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特殊荣誉的研究生也可推荐为参评对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校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参评对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参考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参评对象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参评对象名单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系、所)提交的参评对象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系、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评审期间,凡受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