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创建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违纪再犯者;
4.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5.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一次违纪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项以上条款者;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学业奖学金和各种评先评优参评资格;
(二)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九条 给予研究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研究生处分、处理的职责划分
1.研究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或处理意见以及有关材料的整理由相关学院或部门具体办理;
2.处分或处理决定及其原始材料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存入档案,并由学院将处分或处理决定通知研究生家长或直接抚养人;
3.违纪研究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将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
(二)给予研究生处分、处理的管理权限
1.给予研究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同时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
2.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经学院研究并形成建议决议,提交报告给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经学院研究并形成建议决定,提交报告给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误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所)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予以劳动教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通过造谣、传谣,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未获批准的团体、协会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聚众大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由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则共同分担。
第二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抢劫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器具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两次以上(含两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私自在非游泳场馆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研究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
(二)不向有关部门申报,擅自调换、占用研究生寝室,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扣存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研究生宿舍区违章用电、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学校代为保管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除作相应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喂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药等危险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研究生宿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研究生在外通宵上网、玩游戏、打牌等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情形较轻者,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口头警告,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作弊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含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题有关的文字)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研究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3.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传送纸条,互对答案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同一考场中有两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经确认属于抄袭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考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换试卷、答卷的;
8.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采用不正当手段涂改已交试卷或阅卷教师已评阅成绩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的;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造成考试延误或停考的。
(四)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以科学研究、专业实践、撰写论文、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为考核方式的考试中,凡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按《湖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2-6学时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二)学期内旷课7-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旷课21-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期内旷课35-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期内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期内旷课60学时或累积旷课80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七)请假到期需续假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批假时间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按每天6个学时计算累计旷课学时。
第二十九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私自翻越围墙、栏杆等障碍设施者给予警告处;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吵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散发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学校公共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散发、张贴具有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内容的大、小字报、手机短信或网络贴子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学校、他人正当权益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参与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有关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评优评奖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其所造成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进行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藏、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以勤工助学为名,个人非法组织招募研究生等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研一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政发〔2014〕19号),《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处理暂行条列》(校政发〔2014〕18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